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劉奇香 被告 顏佳伶
方國豪 于子毅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顏佳伶、方國豪、于子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9號),經原告劉奇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陳幽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