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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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錦偉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蔡佩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103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4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聲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潤寶國際有限公司」、「廣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執行所得意指為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之競技所得意指為何?「廣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意指為何?
四、聲請人稱其於104年7月份起至今在金鈴鹿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薪水如何計算?聲請人又稱目前身體狀況不好沒有上班,惟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預計能還款之數額為何?如工作情況不穩定,是否仍要繼續聲請更生?
五、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六、請提出水電瓦斯費、電話費、餐費、交通費、生活雜項、醫療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請釋明電話費每月達900元之必要性。又聲請人稱其在金鈴鹿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每月所得約34,000元,參諸聲請人所提出104年10月至12月薪資單之記載,所謂34,000元為扣除勞健保後之實領金額,不應在必要支出項目內重覆列計。
七、釋明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釋明聲請人及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八、釋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確實證明。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以聲請人所述每月收入約34,000元,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必要支出後(聲請人就扶養費部分所列載之金額過高且尚未提出翔實之依據),似非不能負擔前置調解程序中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分180期,每期清償共約5,200元)。況聲請人於10
5年5月5日調解期日已陳明願每月清償5,000元,此與債權人之前揭協商方案差距不大,為何未能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又依聲請人所附診斷證明書觀之,醫囑係記載「宜休養1週」,似非日後完全無法工作?倘聲請人果因病痛而無法工作,如何支應後續更生方案所須還款之金額?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