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84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被告乙○○被告大師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見原告民國99年4月30日陳報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