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
主文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