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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