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一七、一九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肆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一七、一九一九號),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點四一公克、包裝重0點一九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0點六二公克(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二三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一七號卷第三十三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點四一公克(包裝重0點一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一月十日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於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一七號卷第三十四頁足憑,是扣案之海洛因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