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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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五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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