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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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6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王子文 律師 林銘龍 律師 王師凱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