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君翰 視同上訴人 姚麗雲
姚銀來 姚登發 姚玉春 羅 姚阿甘 劉姚景 姚玉梅 賴玉秋 ( 賴來仁 之繼承人)賴 姚阿桃 (賴來仁之繼承人) 賴賜海 (賴來仁之繼承人) 姚謝含少 ( 姚春量 繼承人) 姚振輝 (姚春量繼承人) 姚美霞 (姚春量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川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萬3,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