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 林川勝 (原名 屠力泰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複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
蔡逸凡 被告 姚麗雲
姚銀來 姚登發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阿梅 被告 姚君翰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被告 李林花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被告 姚玉春
姚阿甘 劉姚景 姚玉梅 賴玉秋賴來仁 之繼承人)賴 姚阿桃 (賴來仁之繼承人)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賴賜海 (賴來仁之繼承人)被告 姚振輝姚春量 繼承人)
姚謝含少 (姚春量繼承人) 姚美霞 (姚春量繼承人)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李林花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上如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108年4月18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A-1、B、C、D所示建物及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坐落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姚銀來、姚麗雲、姚登發、姚玉梅、姚玉春、姚君翰、 羅姚阿甘 、劉姚景、 賴姚阿桃 、賴賜海、賴玉秋、姚謝含少、姚振輝、姚美霞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E、F、G、H、K、I、J、K、L所示建物及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坐落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經查,上開編號所示房屋、地上物占用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合計為538.93平方公尺,又前揭土地106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70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6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05%,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45萬5,391元【計算式:10,700元÷90.05%×538.93平方公尺=6,403,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45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5萬3,965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