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秀宇 即裕豐商行代理人 郭錦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芯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三、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四、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正本。
五、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商行大小章正本。
六、請提出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