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債務人 沈文彬 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償債來源為何?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為多少?)。
(原因:更生程序需債務人有固定收入為前提,然依聲請人更生聲請狀所記載,每月工作收入不足10,000元,而生活基本開支每月卻高達17,000元。若上情均屬實在,則聲請人顯已入不敷出,有何餘額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具體敘明其將以何等收入償還債務,並陳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為多少。)
(三)聲請人所陳報之收入,僅係每月擔任臨時工之基本薪資,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是否均擔任臨時工維生?是否曾領有資遣費?若有,其金額多少?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更生前2年之總收入約略多少?
(五)聲請人配偶 林玉莘 目前之工作資料、每月收入各若干?又是否每月均有給予聲請人一定金額之扶養費用?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聲請人應敘明生活必要支出之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
(七)受扶養人 沈石柱方瑞玉 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每月若干元?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八)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
(九)聲請人目前是否與父母或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居住?如是,該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共幾人共同居住?水費、電費、瓦斯、電信等費用是否應由各人分擔,而非聲請人獨自支出?
(十)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應含各人身分證號碼),並敘玉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及方式為何?
(十一)請將聲請人及配偶、父母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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