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3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
丙○○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嘉義縣○○鎮○○里○○路○○○號
居住嘉義縣○○鄉○○村○○路6之6號上列上訴人與乙○○等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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