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乙○○、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由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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