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9號原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長女戊○○(民國71年11月24日生)、長子乙○○(00年0月00日生)、次女丁○○(00年0月00日生)。
(二)原告於婚後始知被告有賭博之惡習,被告原經營茶業買賣,但只要接到電話邀約打麻將,不管客人是否仍在店裡品嘗或買賣當中,立即從後門離家,不告知原告,將店丟給原告,且被告每次出門賭博,經常兩三天都不回家。兩造長子乙○○在3歲時,曾發生車禍,原告在醫院照顧長子,被告竟然仍外出賭博數日,丟下5歲的女兒戊○○獨自在家,幸經親戚幫忙照顧,由此可見被告對家庭不負責任之態度。
(三)小孩漸漸長大後,原告獨自在家裹經營童裝及其他買賣生意,被告偶爾會幫忙,但被告竟然曾將原告預備要支付給廠商的貨款拿去簽賭六合彩,讓原告至為心寒,爾後原告屢勸被告不要再玩,但被告仍瞞著原告越賭越大,直到有一天其友人進門告知被告「這一期我們輸了近新臺幣(下同)兩百萬元,每人分擔約一百萬元」,原告才知事態嚴重。被告要求原告借錢還款,原告為了維繫婚姻,不得已向親友借錢給被告還款,再度讓原告對被告極度失望。惟此後被告不但不思悔改,仍然對簽賭地下六合彩執迷不誤,每次家裡缺錢週轉,被告即要求原告配合向銀行或親友借錢,原告不願配合,被告即揚言要死給妳看,原告因自小即喪父,非常害怕自己的小孩沒父親,因此委屈求全配合,造成原告本身也負債累累,積欠銀行欠款600萬元(原告自己蓋房子向銀行借
400萬元,其他600萬元均是替被告還債之欠款)。
(四)原告為了清償負債,曾發起數個互助會,但被告隱瞞原告,私下均已標走會款,94年初有一天被告突然向原告表明要全面倒會,因互助會員都是原告的至親好友,原告至為驚嚇與沮喪,去被告簽賭的地方打聽後,赫然發覺被告始終不斷的在簽賭,原告與被告談判後,被告竟然將負債全部歸咎於原告置產不當,才讓夫妻雙方累積龐大的負債,原告在極端的傷心、失望之餘,在凌晨2、3點獨自一人離家,本想尋死,後來經寺院收留2、3個月後,在94年4月15日與被告簽立分居協議書,爾後即回娘家居住。
(五)嗣後原告為了清償負債,獨自從事商品買賣,偶爾會與親友聚餐,不料被告竟然經常跟蹤原告,讓原告甚感害怕,被告還曾當眾辱罵原告拋夫棄子云云,讓原告至為痛苦與憤恨。
(六)綜上所述,兩造分居迄今已3年餘,夫妻感情早已動搖無存,客觀上已無法再維繫,原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七)對於被告答辯之陳述:原告於婚前即知被告會打麻將,但原告並不知道被告對賭博如此熱中。又原告與被告結婚時即知道被告有負債,所以原告一直在打拼,現在也還在負債中。被告稱要倒會該次事件,因對原告之家族影響很大,讓原告很痛苦,且兩造之子女都是就讀私立學校,原告負擔很大,身體覺得不舒服,前往醫院就診後,醫生也說沒有什麼病。後來原告做直銷,一個月有十幾萬元的收入,所以原告才會一直在外面工作,原告和被告角色互換,被告才會在家照顧子女,兩造之所以分居實係導因於被告說要倒會之事。
(八)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則抗辯稱:
(一)被告於67年初到台南縣東山縣售屋,而經常到該鄉唯一的加汽油店加油,因而認識該店老闆,偶爾會在該店內打麻將,67年9月3日原告初到該店內工作,因該店老闆經常叫原告送飲料到打麻將的地方,兩造因而結識,相戀相愛而於68年10月20日結婚,故原告於婚前即知悉被告會打麻將之情事。
(二)被告之家庭是傳統的大家庭,與四名兄弟同住一棟樓房內,被告之兄長及嫂嫂均對被告照顧有加,68年3月間,被告返家開設茶行,74年間長子乙○○頭部受傷時,被告即交待兄嫂幫忙照顧生意,立即將長子送到台南醫院就醫,故被告不可能有任由子女獨自在家之情形。
(三)81年3月24日,被告與友人 陳世元 合夥購買台南縣○○鎮○○段2745、2746地號等二筆土地,價金以現金及支票支付,至81年9月14日才付清尾款,被告因夫妻間信任、相愛,所以將2745地號土地登記在原告名下,82年11月6日為購買土地而向銀行之借款,亦是由被告每月按時繳清本金及利息,直到95年9月間土地出租而有租金收入,才改由原告負責將租金收入繳納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在十多年的還款期間,貸款約600萬元,繳納給銀行約900萬元,本金才付250萬元,賺來的錢均用在支付利息上,所以並不是原告負責償還債務。
(四)81年4月15日兩造改經營童裝行,由原告負責選購童裝,再由廠商業務送貨至店中,被告開三個月票期之支票給付貨款,當時原告負責賣衣服,被告負責整理衣服及貼價格單,作生意收到的錢則用來跟別人的會以及以自己作會首的會,支票款則是標會所得之錢來給付,並未讓原告負擔給付貨款之責,被告也沒有將貨款拿去簽賭六合彩。
(五)89年間原告因體重過重而參加佳聯傳銷及減肥活動,此後每天早出晚歸,在外獨自開車衝業績,也升到了顧問的階級,家中在學的三名子女及洗衣、煮飯等家務則均由被告負責照顧及處理。
(六)所有以原告或被告作為會首的合會,每月逢五、逢十均有起會,直到91年間,兩造被會員倒會1,000,000元,才決定不再起會,兩造至93年6月25日始完全結束所有作為合會會首之事務,被告並沒有如原告所說企圖全面倒會之情事。
(七)94年1月間,原告之母親生病,原告返回娘家照顧母親,家中之市內電話及手機通話費均是由被告繳納,因原告於該年2月份之手機通話費用暴增,而在2月之農曆年節期間是傳銷業績最淡的月份,被告因此問原告為何電話費那麼多,未料原告認為被告干涉伊之隱私,因此即不願再返家。
(八)被告長原告11歲,故凡事均禮讓原告,順原告之意,且思及原告患有自律神經失調之症,故不想讓原告情緒不穩定,94年4月14日,原告自娘家打電話給被告要求要離婚,否則即要尋死,當時尚在就學之長女戊○○、長子乙○○馬上請假未去上課,在電話中幫忙安撫原告,原告最後決定不要離婚,但要求簽立分居協議書,被告為讓原告心情平靜以保家庭和諧,因此答應原告,翌日晚上原告即返家與被告簽立分居協議書,此後原告即未再返家。
(九)94年7月20日,被告曾到原告娘家,請原告返家,也懇請原告之母親勸原告返家團圓,惟嗣後原告之母親於同年8月6日來電告訴被告,原告已搬至台南市租屋而居,不再住在娘家。
(十)94年11月15日,原告在銀行貸款610萬元,返家要求被告擔任借款保證人,被告亦義不容辭地幫原告擔保,可見被告完全無意與原告離婚,且確實希望原告早日返家團圓。
(十一)97年8月30日,被告在善化大成國小前買綠豆湯時,恰巧看到原告與其友人在大成國小前,被告乃前去告訴原告,家人均歡迎,也均等待著原告返家團聚,請原告不要拋夫棄子獨自住在台南市,結果原告不予搭理即開車與其友人離去。
(十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長女戊○○(00年00月00日生)、長子乙○○(00年0月00日生)、次女丁○○(00年0月00日生),兩造之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此並有戶籍謄本2件附卷可稽。
(二)原告於94年初離家,與被告分居迄今,兩造並曾於同年4月15日簽立分居協議書。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其理由無非係謂兩造結婚後,原告才知被告有賭博之惡習,被告每次出門賭博,經常兩三天都不回家,還將原告預備要支付予客戶、廠商之貨款拿去簽賭六合彩,因被告愈賭愈大,原告不得不向親友借錢以清償被告之賭債,惟被告仍舊執迷不悟,每次家裡缺錢週轉,被告即要求原告配合向銀行或親友借錢,原告不願配合時,被告即揚言要死給原告看,原告為維繫婚姻,不得不屈服,造成原告本身也負債累累,又原告為了清償負債,曾發起數個互助會,但被告隱瞞原告,私下均已標走會款,94年初某日被告突然向原告表明要全面倒會,因互助會員都是原告的至親好友,原告至為驚嚇與沮喪,去被告簽賭的地方打聽後,赫然發覺被告始終不斷簽賭,被告還將兩造之所以負債歸咎於原告置產不當,原告失望之餘乃離家出走,並於94年4月15日與被告簽定分居協議書,兩造分居迄今已逾3年,分居期間被告還經常跟蹤原告,也曾當眾辱罵原告拋夫棄子,讓原告至為痛苦、憤恨云云,原告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茲析述如下:
原告主張兩造結婚後,原告才知被告有賭博之惡習,
被告每次外出賭博,經常2、3天都不回家,且被告在外積欠大筆賭債,並因此要求原告向銀行或親友借錢清償,若原告不願配合時,被告即揚言要死給原告看,原告為幫被告清償賭債而向銀行或親友借款,致原告背負債務乙節,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固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共3件為證,惟前開謄本僅能證明原告以土地、建物設定抵押對銀行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並無法證明原告之所以負債係為被告清償賭債所導致,且兩造所生長女戊○○證稱:「(爸爸是否有一直在賭博?)媽媽在結婚前就知道爸爸會打麻將,我幼稚園的時候,我印象中爸爸曾經有去打麻將一夜沒有回家的情形,但是在我唸國小低年級之後爸爸就沒有這種情形了,之後爸爸偶而玩點六合彩、樂透,金額都不大,大約是一百元。…(你覺得爸爸偶而玩點六合彩、樂透會不會影響到家庭?)不會。(爸爸有沒有要求媽媽要向銀行及親友借錢給他?)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爸爸媽媽有一起買二塊地,登記在媽媽名下,因為他們那時候感情還不錯,所以金錢也都共通,土地的貸款就一起繳錢,其中一筆土地繳完貸款,他們就在另外一筆土地上蓋房子,媽媽蓋房子不久以後就離家,當時房子還沒有蓋完,媽媽離家沒有多久,就回來找爸爸當她借款的保證人,因為媽媽跟銀行借了 陸佰萬 左右要蓋房子,需要保證人,爸爸也有擔任媽媽的保證人。」等語,兩造之長子乙○○亦證稱:「媽媽起訴狀寫的爸爸賭博的情形,應該是二十五年前的情形,當時詳細的情形如何我不清楚,據我所知爸爸會花點錢買樂透,並不算是賭博。」等語(詳見98年2月9日言詞辨論筆錄),足見被告雖偶爾會買樂透彩卷或簽賭六合彩,惟金額尚小,難謂係如原告所稱被告有沈迷賭博之情形,且縱被告曾有外出賭博,徹夜不歸之情事,亦係數十年前之往事,原告復無法證明被告經常如此,況原告婚前即知悉被告會打麻將,仍選擇與被告結婚,而兩造之後仍能維繫婚姻數十年,則原告再執被告數十年前曾徹夜在外賭博之事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存在,即不足採。
再原告主張兩造之所以分居,係因被告不斷簽賭,致
兩造均背負龐大債務,被告於94年初某日竟因此向原告表明要全面倒會,因合會會員均是原告的至親好友,被告如此打算令原告至為驚嚇、沮喪,原告為此乃離家出走,未再與被告同居,且兩造於94年4月15日亦已簽下分居協議書等情,固據原告提出分居協議書影本1件為證,惟被告否認有因不斷簽賭而積欠大筆債務及企圖全面倒會之情事,並辯稱兩造之所以分居係因原告無故離家,又原告以死相逼,被告迫不得已才與原告簽立分居協議書等語,經核兩造之長女戊○○證稱:「媽媽是在我大學二年級的時候,說要離家,當時他們就簽分居協議書,以前我們家是開設童裝行,父母一起經營,那時候他們感情還不錯,一直到簽分居協議書前一、二年,媽媽改作直銷,常在外面奔跑,爸爸在家負責照顧小孩,這時才感覺他們的感情漸行漸遠,因為媽媽做直銷以後,認識的人是屬於光鮮亮麗有權威性的人,和原來的親友不一樣,媽媽就越來越看不起爸爸,兩造就漸行漸遠,有一天媽媽突然回來說要跟爸爸離婚,爸爸就覺得很莫名奇妙,爸爸不同意,媽媽就說他要去死,爸爸在害怕媽媽去死的情況下和媽媽簽了分居協議書,由弟弟當證人,之後媽媽就搬走了,和我們都完全沒有來往聯絡,我和弟弟對媽媽很不能諒解,弟弟一直到現在還沒有跟媽媽講過話。我是直到去年六、七月結婚後,因為認識一些社工朋友,所以漸漸的就原諒了媽媽,開始和媽媽有一些聯絡,約二個禮拜聯絡一次,後來媽媽還把她蓋的房子一樓租給我和我先生,我們的關係才有好轉,媽媽離家的時候,妹妹年紀還小,所以對媽媽的恨意比較沒有那麼強烈,後來妹妹有大約一個月和媽媽聯絡一次,媽媽離家後,我們小孩都是由爸爸扶養,和爸爸同住。」等語,兩造長子乙○○亦證稱:「兩造在經營童裝行的時候,感情看不出來有不好的情形,家裡的意見都以媽媽的意見為主,爸爸都依媽媽的意見為主,至於財物的部分是以誰的意見為主我不清楚。後來媽媽做直銷,就大部分的時間待在外面,因為媽媽的個性喜歡交朋友,爸爸的個性不喜歡出去,所以爸爸就在家裡照顧小孩,那時候我覺得媽媽好像不喜歡爸爸這種個性,所以媽媽不太尊重爸爸。後來媽媽開始在土地上蓋房子,他漸漸覺得和爸爸貌合神離是不對的,所以他原本打算房子蓋好以後要和爸爸分開住,當時爸爸都還沒有意會到這種情形,但是房子在還沒有蓋好之前,媽媽就覺得受不了就要和爸爸分居了。後來媽媽出去很久了,爸爸有勸媽媽回來,但是媽媽說他沒有辦法再看到我爸爸,所以媽媽要求爸爸簽分居協議書,媽媽那時候有沒有要求離婚我忘了,媽媽說如果爸爸再逼他回家他就要自殺,爸爸就迫於無奈簽了分居協議書,由我當證人,所以是媽媽事先分居,再找一天回來讓爸爸簽分居協議書。媽媽和爸爸分居之後,媽媽沒有回來看過我們,媽媽也沒有和爸爸聯絡過,媽媽偶而會打電話給我們小孩,但是我都沒有理他,因為我覺得爸爸比較可憐,媽媽選擇他要的快樂生活,爸爸就被媽媽突如其來的拋棄。」等語(詳見98年2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見兩造之所以分居迄今,係因原告於94年初離家出走之緣故,且兩造於94年4月15日所簽定之分居協議書亦係被告遭原告以死相逼之情況下而簽定,並不能認為被告確有與原告分居之意願。至原告雖主張其離家之原因係因被告不斷簽賭,欠下大筆賭債,並因此而企圖要全面倒會,令原告難以忍受云云,惟原告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而綜觀上開證人之證述,兩造分居之原因實係以被告所陳為可採,是兩造之所以分居迄今無法同居,應係可歸責於原告。
再原告主張兩造分居後,被告經常跟蹤原告,讓原告
甚感害怕,被告還曾當眾辱罵原告拋夫棄子,讓原告至為痛苦與憤恨云云,亦為被告所否認,經核證人戊○○證稱:「(媽媽離家後,爸爸有沒有去找過媽媽?)有。媽媽離家後,是去寺廟住一個禮拜左右,之後就回外婆家住二個禮拜,之後就自己到台南縣永康市居住,媽媽還在外婆家的時候,爸爸有去找過媽媽,請媽媽回家,媽媽就說如果再看到爸爸,他就要去死等等措詞很強烈的話,媽媽也不接爸爸的電話,後來媽媽住永康的時候,剛開始爸爸也有去找過媽媽,媽媽認為爸爸是去騷擾他,爸爸認為他只是想要知道媽媽離家的原因。(爸爸是否經常跟蹤媽媽?)媽媽剛離家後沒有多久,爸爸有時候會莫名奇妙騎車出去一陣子,我覺得爸爸那時可能去跟蹤媽媽,但是我並沒有親眼看到,之後這一、二年就完全沒有這種現象了。」等語,兩造長子乙○○亦證稱:「(媽媽離家後,爸爸有去找媽媽?)有,一開始是打電話要媽媽回來,媽媽有時接有時不接,後來爸爸有去媽媽租房子的地方找媽媽,詳細的情形我不清楚,爸爸只是要瞭解媽媽在外面的情形。(你知不知道爸爸有跟蹤媽媽的情形?)我媽媽說有,但是我沒有看過,也不可能看到。(有沒有媽媽和親友聚餐的時候,爸爸當眾罵媽媽拋夫棄子?)有一次媽媽和朋友在聚會,爸爸剛好遇到,爸爸有上前質問媽媽為何沒有參加姐姐的婚禮,媽媽說他不參加姐姐的婚禮是要讓爸爸丟臉,我爸爸就說你拋夫棄子你才比較丟臉。」等語(詳見98年2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查證人戊○○雖證稱其認為被告曾有跟蹤原告之行為,惟此乃戊○○一己之猜測,並非戊○○親自見聞之事實,證人乙○○亦證稱其未曾見過被告跟蹤原告,原告就其此部分之主張亦無法舉證,則被告於原告離家後雖曾有前往尋找原告之行為,惟尚難認被告有跟蹤原告之情事。再者,被告雖曾在原告之朋友面前質問原告為何不參加兩造長女戊○○之婚禮,並曾說原告拋夫棄子等語,惟以原告離家不歸在先,且原告亦確實未參加兩造長女戊○○之婚禮等情觀之,被告所為縱可能讓原告在朋友面前感到難堪,但亦屬情有可原,此外,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其他跟蹤或辱罵原告之情事,是原告執此請求離婚自難以憑採。
(三)綜上所述,兩造自94年間分居,迄今無法共同生活,實係因原告無故離家出走,拒不返家所致,是縱使兩造之婚姻難以維繫,亦係因可歸責於原告之原因所肇致,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