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0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譚富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及相對人(查聲請狀所附之工資計價明細表,定作人為正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人為甲○○)。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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