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誼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於97年8月8日執行完畢」,更正為「於98年9月30日執行完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認定累犯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期,誤載為「於97年8月8日執行完畢」,惟不影響累犯之認定,故更正為「於98年9月30日執行完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