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57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被告 黃瓊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分中簡字,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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