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096號
原告 白沛忠
訴訟代理人 許椿榮
被告 鐘坤彬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黃雅玲
訴訟代理人 金城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