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9號原告 蔡沛孜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蘇泓達 律師被告臺南市私立導航加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王玟 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乃以訴外人 王貞文 之繼承人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訴外人王貞文之繼承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8,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受理後,原告為訴之變更,變更以臺南市私立導航加文理短期補習班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7,60
0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之範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