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9號原告 蔡沛孜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蘇泓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貞文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訴狀必備之程式,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內,僅記載被告為「王貞文之繼承人」,而未明確表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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