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7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古進賢 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