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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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號
原   告 愛群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勳 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一)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萬元。(二)本件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萬
0,897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5萬0,89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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