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邱煒翔邱裕銘 上列抗告人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消債法庭法官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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