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75號附民原告 林佳靜 (住址詳卷)附民被告 吳東富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6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