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告庚○○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戊○○己○○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補正遺產處分情形到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