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02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日止,按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點一四機動計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三日止,按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點四機動計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三日止,按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點八機動計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一○六年一月三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