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篤詠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篤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篤詠因強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表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27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9、10頁),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