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俊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俊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盧俊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