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25號原告 高輝 被告 高春英
高美雲 高春修 高元兆 高福明 高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及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之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生母即被繼承人 高王麵 於民國99年5月25日死亡,繼承開始,兩造均為其繼承人,原告至相關單位查詢結果,被繼承人生前動產及不動產全無資料,經查知其立有遺囑一紙,為此請求確認遺囑真偽及分割遺產等。惟查,被繼承人高王麵死亡時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1段36巷11號2樓」,此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許力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