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82號原告 杜照雄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此乃係基於監察人委任關係而生,自屬財產權範圍,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8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次查原告起訴時業已繳納裁判費叁仟元,應予扣除,故本件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