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平 心上列聲請人與 郭再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債權支票共18張之退票理由單。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平 心上列聲請人與 郭再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債權支票共18張之退票理由單。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