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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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育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3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廖育助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廖育助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廖 泳順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廖育助提供其開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崙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崙背郵局帳戶,廖育助甫於105年7月22日親自至嘉義興嘉郵局辦理該帳戶之「儲金簿掛失補副」、「密碼變更」與「遺失郵政晶片金融卡申領新卡」等手續,新儲金簿由廖育助於105年7月22日親自領取,新晶片金融卡則於105年7月27日持該帳戶之原留印鑑領取)),「 廖泳順 」於民國105年7月22日7時27分許,在臉書(FACEBOOK)社團「嘉義二手拍賣福利社」之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販賣「八方吹多功能循環扇-12吋、促銷活動600一次帶走2隻、買一送一含運費,需要請留言+私訊」之不實訊息, 吳知耕 、 鄭詠 仁、 劉蕙慈 、 施佩君 、 蕭瑞禎 、 黃淑婉 等人信以為真,經由臉書與「廖泳順」聯繫,「廖泳順」復向吳知耕、 鄭詠仁 、劉蕙慈、施佩君、蕭瑞禎、黃淑婉等人誆稱一律採寄貨方式,先匯款再統一出貨云云,並指定匯款至廖育助之崙背郵局帳戶,致吳知耕、鄭詠仁、劉蕙慈、施佩君、蕭瑞禎、黃淑婉等人均陷於錯誤,於105年7月25日上午8時30分許起等時間,各匯(存)款新臺幣(下同)600元不等之款項(詳如附表)。吳知耕於105年7月25日上午
8時30分許匯入600元至上開崙背郵局帳戶後,該帳戶旋於同日下午2時44分許,以儲金簿及「廖育助」之原留印鑑,臨櫃提領現金3000元,鄭詠仁、劉蕙慈、施佩君、蕭瑞禎、黃淑婉等人受騙匯入該崙背郵局帳戶之款項,亦旋遭提領一空。嗣吳知耕、鄭詠仁、劉蕙慈、施佩君、蕭瑞禎、黃淑婉等人未收到貨物,查覺受騙報案而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被告廖育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㈡、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知耕、劉蕙慈、 蕭瑞楨 、鄭詠仁、施佩君、黃淑婉指述大致相符,並有「吳知耕之彰化縣警察局 芳苑 分局大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各1紙(警卷第3頁、第9頁)」、「鄭詠仁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臉書對話擷圖6幀(警卷第17頁、第21頁至第23頁)」、「劉蕙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臉書對話擷圖8幀(警卷第33頁至第38頁)」、「施佩君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及中國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警卷第45頁、第50頁)」、「蕭瑞楨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臉書通訊擷圖各1紙(警卷第54頁、第56頁至第57頁)」、「黃淑婉之臉書通訊擷圖16幀、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擷圖1幀、戶名黃淑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儲金簿封面及內頁1份、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64頁至第73頁、第79頁)」、「戶名廖育助之崙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及客戶歷存交易清單各1份(偵卷第11頁至第14頁)」、姓名「 廖健富 」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份(偵卷第27頁至第30頁)、雲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偵卷第44頁)、嘉義文化路郵局105年7月23日提款單1紙(偵卷第52頁)、嘉義興嘉郵局105年7月25日提款單1紙(偵卷第55之1頁)、戶名廖育助之崙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局儲金簿(金融卡)掛失補副/終止申請書、郵政存簿/綜合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郵政晶片金融卡申請/變更申請書各1紙(偵卷第54頁至第55頁、第57頁)、吳知耕之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大城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第3頁至第6頁、第10頁)、「鄭詠仁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報告書各1份(警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19頁)」、「劉蕙慈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第29頁至第32頁)」、「施佩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43頁、第47頁至第48頁)」、「蕭瑞楨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刑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警卷第53頁、第58頁至第59頁)」、「黃淑婉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第75頁至第78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和「廖泳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使得「廖泳順」得以詐騙上開被害人匯款至崙背郵局帳戶,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加重詐欺罪處斷。
㈣、按有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應就被告犯罪行為時之情狀為觀察。又刑法第59條與第57條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狀」,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而第59條與第57條之適用,同屬審判人員自由裁量之職權範圍(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420號判決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年輕識淺,難免思慮未盡周詳,才會將上開郵局帳戶交給他人使用,而也讓「廖泳順」藉此以行騙被害人吳知耕等人,而所有詐欺案件,最重要的關鍵是詐欺行為人能有金融帳戶可供使用,這也是被告之所以遭非難之處,幸虧被告迷途知返,願意坦然面對錯誤,並悉數賠償本案被害人(由本院職權通知被害人提出聲請),且自承以往在台北生活較複雜,所以想回來南部生活,目前正在嘉義知名夜市攤位擔任快炒員工,以被告現在年紀正輕,如果肯好好學習專業技術,將來一定大有可為,相信被告之所以想要改變,無非是自己內心有所體悟,這樣的發心難得可貴,而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罪,而本案受騙金額總共為5200元,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將戶頭提供予「廖泳順」使用,有獲得任何利益等一切情狀,若科以最低度1年有期徒刑顯然過苛,亦違罪刑相當原則,是已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佐以上開各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應足以反應被告行為惡性。
㈤、至被告所犯者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院宣告之主刑為6月有期徒刑,已符刑法第41條第3項、第2項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因條文已明定以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無須於裁判主文諭知;至於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科罰金相同,皆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事項,被告依法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惟無須於本判決主文諭知,併予敘明。
㈥、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詐欺所得共計5200元,已提交本院查扣在案,且本院已依職權分別通知本案告訴人可依法聲請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時地│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告訴人│以上開臉書社團之網際網│105年7月25日8│600元│被告之崙│││吳知耕│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時30分許,在彰││背郵局帳││││前揭販賣循環扇之不實訊│化縣大城鄉大城││戶││││息,待吳知耕經由臉書與│郵局││││││「廖泳順」聯繫時,「廖│││││││泳順」復誆稱先匯款再統│││││││一出貨,並指定匯款至被│││││││告之崙背郵局帳戶云云,│││││││致吳知耕陷於錯誤而受騙│││││││匯款。││││├──┼───┼───────────┼───────┼────┼────┤│2│被害人│以上開臉書社團之網際網│105年7月26日晚│600元│被告之崙│││鄭詠仁│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間8時9分許,在││背郵局帳││││前揭販賣循環扇之不實訊│被害人鄭詠仁位││戶││││息,待鄭詠仁經由臉書與│在嘉義縣民雄鄉││││││「廖泳順」聯繫時,「廖│之住處││││││泳順」並指定匯款至被告│││││││之崙背郵局帳戶,致鄭詠│││││││仁受騙以網路郵局匯款。││││├──┼───┼───────────┼───────┼────┼────┤│3│告訴人│以上開臉書社團之網際網│105年7月27日下│600元│被告之崙│││劉蕙慈│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午2時48分許,││背郵局帳││││前揭販賣循環扇之不實訊│在嘉義縣民雄鄉││戶││││息,致劉蕙慈受騙匯款。│興南村工業二路│││││││20號旁之國泰世│││││││華銀行ATM│││├──┼───┼───────────┼───────┼────┼────┤│4│被害人│以上開臉書社團之網際網│105年7月28日上│600元│被告之崙│││施佩君│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午11時58分許、│600元│背郵局帳││││前揭販賣循環扇之不實訊│同日晚間7時1份││戶││││息,致施佩君受騙匯款。│許,在嘉義市大│││││││同路與金山路口│││││││之台新銀行與中│││││││國信託銀行ATM│││├──┼───┼───────────┼───────┼────┼────┤│5│告訴人│以上開臉書社團之網際網│105年7月28日下│1600元│被告之崙│││蕭瑞禎│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午2時18分許,││背郵局帳││││前揭販賣循環扇之不實訊│在嘉義市東區後││戶││││息,致蕭瑞禎受騙存款。│湖郵局櫃存款│││├──┼───┼───────────┼───────┼────┼────┤│6│被害人│以上開臉書社團之網際網│105年7月28日下│600元│被告之崙│││黃淑婉│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午2時35分許,││背郵局帳││││前揭販賣循環扇之不實訊│在嘉義縣民雄鄉││戶││││息,致黃淑婉受騙存款。│雙福郵局A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