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施世惠 被告 趙志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28號,嗣就妨害名譽部分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第50
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蕭秀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