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聲請人與LolySusFolianty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本案債務人LolySusFolianty簽名之完契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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