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應通知債務人 林台光 (或其繼承人)對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並須釋明債權已到期而未清償,惟聲請狀所附事證尚不完備,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台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林台光已死亡,請提出林台光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請提出足以釋明本件債務到期而未清償之證明(如催告函或系統查詢之放款明細資料等)。」此項裁定於98年5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