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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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第四戶政事務所)(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7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於94年10月29日屆滿,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