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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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龍騰虎躍小 瑪莉 」、「滿貫大亨麻將」各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受僱於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在臺中市○○區○○○街○○號前工地福利社擔任服務員工。其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擅自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在上開其所任職之工地福利社內,擺設電子遊戲機具「龍騰虎躍小瑪莉」、「滿貫大亨麻將」各一臺,供不特定人把玩,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迄同年三月三日十六時五十分許,為警在前揭處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具二臺。
二、證據:
(一)被告甲○○警詢、偵訊中之陳述。
(二)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職務報告書。
(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現場照片五幀、現場圖乙張。
(五)扣押物品清單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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