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畢文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畢文光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畢文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雖否認竊盜犯行,然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資佐證,且業經勘驗各該監視器錄影檔案在案,仍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113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反覆涉犯本案共8次竊盜犯行、3次侵占遺失物犯行、3次盜刷所竊或所侵占之信用卡消費以詐取財物犯行、2次持所竊提款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被告另於113年6月7日0時26分許涉嫌竊取 顏郁真 所有放置小客車副駕駛座位上皮夾1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2459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27號審理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於113年6月至114年2月間,反覆涉嫌實施上開財產犯罪,而有事實足認被告將來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對社會治安及一般大眾之身家財產安全,危害甚大,且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達到與羈押相同之效果。按被告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是被告犯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得羈押之。被告辯稱:要經法院判決確定,且不得上訴,才會符合反覆實施犯罪之規定云云,顯屬對上開法律規定之誤解,要無可採。此外,被告主張母親已80多歲在長照中心看護,被告固定每星期探望母親云云,惟此核屬被告個人或家庭因素,均不足以排除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本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屬存在,故應自114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陳川傑

         

                  法 官洪碩垣

         

                  法 官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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