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訴人 潘彥鴻 以上上訴人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重訴字第
19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銀元9,440,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1,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