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仁
廖星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 廖星峻 」應更正為「廖星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廖星竣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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