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敬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敬福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敬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2年11月5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102年度執更丙字第1878號執行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有該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