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永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陳靖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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