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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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八十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四○號」更正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四○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八十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四○號」更正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四○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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