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連峯其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合議庭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105年度簡上字第101號第二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5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9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而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第2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因上述規定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3章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因而簡易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再提起上訴,換言之,簡易案件之終審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庭。次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連峯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毒偵字第953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以
105年度苗簡字第932號判決判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10
6年1月10日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案於本院第二審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告確定,不得再行上訴,是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判決聲明上訴,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茂榮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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