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債權人 黃傳灝 上列債權人黃傳灝因與債務人 柯阿準蘇挨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傳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雖該案被告蘇挨業已死亡,該判決效力仍及於該繼承人,而債權人重覆聲請似無保護之必要,請斟酌是否為前開第一項之事項為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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