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憲錩 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