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立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秀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板簡字8號返還借款
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
權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
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
許可。再者,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
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
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2日開庭時之陳述
,未記載於開庭筆錄內,為具狀請求補充被告110年3月12日
開庭陳述之內容,爰聲請鈞院交付110年度板簡字第8號返還
借款事件之110年3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8號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
所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
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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