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658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參台(含IC板參塊)及現金新台幣叁佰貳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被告非法營業之情節,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子遊戲機3台(含IC板3塊)及現金新台幣320元,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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