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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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673號債權人 王巧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乙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252,000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載明:應交付其34則新聞酬金400,000元,平均每則新聞報酬幾元?已交付幾則新聞?應付酬金幾元?已付酬金幾元?未付酬金幾元?】。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5、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受領共幾則新聞,並已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㈡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2、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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